招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安保控制中心技术大楼及市政预留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1/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wz0279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储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4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安保控制中心技术大楼及市政预留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
原项目编号:2023BFFWZ02793
原公告日期:2023-12-14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安保控制中心技术大楼及市政预留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3BFFWZ0279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第6页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第28页现场负责人资格要求中对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任一专业即可)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任一专业即可)”,而招标文件第58页、第5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
1、目前合肥市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包括: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从业范围包含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等),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业范围包含见证取样专业、基桩检测专业、主体结构专业)。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范围划分标准,“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与“见证取样测”、特种二类(基桩检测)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减压法)与主体结构专业从业范围相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与地基基础专业从业范围相同,且上述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专业中均无钢结构专业,钢结构专业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为各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
请问:上述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是否可以等同于见证取样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是否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剪压法)”是否可以等同于主体结构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是否可以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人员无损检测证书是否等同于钢结构专业?
答: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视同为钢结构专业。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已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证书,已经取得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根据历次证书专业划分,“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试验检测师”证书效用等同。请问:我单位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提供的人员证书均为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电 话: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644、662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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