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等主体的债权及相关权利
金额
23833.07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1/08/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等主体的债权及相关权利 | |||
项目编号 | WXCQZ21044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8月15日董事会决议通过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8/25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1/9/22 |
转让方 名 称 | 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标的物 概 况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如下:债务人: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人: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内容:依汇策回字第2017422号《售后回租赁合同》、汇策转字第2017422号《所有权转让协议》、YLFL17-02-T-01《租赁资产转让协议》、YLFL17-02-U-01《保证合同》、YLFL17-02-U-02《保证合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及案件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截至基准日【2021】年【7】月【31】日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权益。转让方财务账面记载应收债权本金为【230,104,102.88】元,具体应收债权金额根据相关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据实核算。 | |||
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 明 | 1、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被法院裁定重整。转让方已申报债权,具体结果以管理人及重整受理法院核定为准。2、转让方已披露其所掌握的转让标的重要信息,受让方应自行调查、评估转让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瑕疵及相应法律后果。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受让申请、终止交易或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3、受让方应承担标的资产交易前及交易后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贬损等全部风险。4、转让标的资产不包括2021年7月31日前转让方已经收回的款项。在受让方付清标的资产全部价款且标的资产完成交割、转移手续的前提下,标的资产自基准日【2021】年【7】月【31】日起产生的权益归受让方所有。 | |||
转让底价 | 23833.07 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30%的交易价款,并在2021年12月25日前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全部付清。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资产交割及转移手续。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4770万元人民币(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标的资产。6、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 |||
备查文件 | 汇策回字第2017422号《售后回租赁合同》、汇策转字第2017422号《所有权转让协议》、YLFL17-02-T-01《租赁资产转让协议》、YLFL17-02-U-01《保证合同》、YLFL17-02-U-02《保证合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复印件。 | |||
其他说明 | 1、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20个工作日。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李小姐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
传真 | 0510-85198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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