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本溪市柞本线(抚顺界至老爷庙段)修复养护工程及丹霍线草河口南桥等4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2650.93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5/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本溪市柞本线(抚顺界至老爷庙段)修复养护工程及丹霍线草河口南桥等4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发布时间:2024/5/8】【我要打印】 | |||||||||||||||||||||||||||||||||||||||||||||||||||||||||||||||||||||||||||||||||||||||||||||||||||||||||||||||||||||||||||||||||||||||||||||||||||||
本溪市柞本线(抚顺界至老爷庙段)修复养护工程及丹霍线草河口南桥等4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溪市柞本线(抚顺界至老爷庙段)修复养护工程及丹霍线草河口南桥等4座桥梁拆除重建养护工程招标评标工作于2024年05月0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主要人员证书信息、主要人员个人业绩信息,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
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业绩信息公示汇总表
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业绩信息公示汇总表
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业绩信息公示汇总表
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信息公示汇总表
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人员信息公示汇总表
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信息公示汇总表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辽宁恒业土木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桓仁畅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业绩不满足资格评审“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的要求;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星辉联创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业绩不满足资格评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的要求。 辽宁天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二信封的解密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作退回处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4年05月08日~2024年05月11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超过时效的异议、或异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或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人为非投标人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其他利害关系人;(3)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4)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5)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6)相关请求及主张;(7)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的签字盖章: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机构将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24-42818180 招 标 人:本溪市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42号 邮政邮编:117020 联 系 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24-47197008 邮 箱:Hrgljh@163.com 招标代理: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72号写字楼沈阳中海广场16层 联 系 人:韩女士、石先生 电 话:024-22564554 ????电子邮件:LNCTZB@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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