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更新时间  1970/01/21 06:23:42

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美房产
融资轮次-
成立时间1996/01/05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安光福
参保人数5 人
公司官网-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园区-
注册地址元宝区锦山大街78-8号
办公地址元宝区锦山大街78-8号
行业归属-
通过对企业全量数据分析及标签画像,智能推荐可能商机!
需求商机
登录后查看详情
根据该企业的业务画像、产品画像、行为分析等综合判断分析该企业的业务需求
申请试用
业务分析
业务简介
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1月05日,注册地位于元宝区锦山大街78-8号,法定代表人为匡远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水暖器材、电工器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股东信息2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
王玉芝
20%200万元人民币-
匡远茂
80%800万元人民币-
组织成员
企业对外投资1
被投资企业/项目名称被投资法人/项目负责人投资金额
又称认缴金额
投资占比
又称投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
融资轮次
经营状态披露时间信息来源
匡远茂
1835万元人民币
91.75
-
存续
--
企业舆情3
最高院:二审支持了违约金1000万元与损失1900余万元,再审认为违约金与损失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致损失总额,但再审计算的损失总额为2900余万元,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判决结果总体适当,不予再审■ 注: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
懂车帝2024/03/27
最高院:二审支持了违约金1000万元与损失1900余万元,再审认为违约金与损失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致损失总额,但再审计算的损失总额为2900余万元,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判决结果总体适当,不予再审■ 注: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
今日头条2024/01/24
最高法院裁判: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适当,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微信2023/07/07
工商信息
收起
企业名称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官网-
曾用名-
法人代表安光福
成立时间1996/01/05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公司估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号210600004068542
机构代码12023992-1
信用代码912106001202399219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地址元宝区锦山大街78-8号
登记机关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水暖器材、电工器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成员
企业联系方式
企业及人员所有联系方式均来源于网络公开数据或基于此二次加工处理数据,给力讯息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电话0
邮箱0
招标电话0
登录后查阅详情
申请试用
触达收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