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更新时间  2024/09/18 16:04:17

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融资轮次被收购
成立时间2003/07/08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法人代表DAVID POON
参保人数455 人
公司官网https://www.infineon.com
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所属园区张江人工智能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55弄4号2-4层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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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画像
业务简介
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英飞凌科技股份公司,为现代社会的三大科技挑战领域——高能效、连通性和安全性提供半导体和系统解决方案。英飞凌平均每年投入销售额的17%用于研发,全球共拥有22900项专利。该公司是全球的半导体公司之一,生产的半导体传感器性能优良。主要的传感器产品:压力传感器,磁力传感器,胎压传感器等。
主营业务
业务名称业务画像
业务简介
英飞凌中国
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英飞凌科技股份公司,为现代社会的三大科技挑战领域——高能效、连通性和安全性提供半导体和系统解决方案。英飞凌平均每年投入销售额的17%用于研发,全球共拥有22900项专利。该公司是全球的半导体公司之一,生产的半导体传感器性能优良。主要的传感器产品:压力传感器,磁力传感器,胎压传感器等。
股东信息1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
英飞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00%3000万美元-
组织成员
企业对外投资8
被投资企业/项目名称被投资法人/项目负责人投资金额
又称认缴金额
投资占比
又称投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
融资轮次
经营状态披露时间信息来源
潘大伟
21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DAVID POON
15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潘大伟
40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DAVID POON
1000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潘大伟
150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潘大伟
63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DAVID POON
15000万美元
100.0
-
存续
--
祖似杰
8256万元人民币
24.0
天使轮
存续
--
企业业务1
业务名称业务画像
业务简介
英飞凌中国
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英飞凌科技股份公司,为现代社会的三大科技挑战领域——高能效、连通性和安全性提供半导体和系统解决方案。英飞凌平均每年投入销售额的17%用于研发,全球共拥有22900项专利。该公司是全球的半导体公司之一,生产的半导体传感器性能优良。主要的传感器产品:压力传感器,磁力传感器,胎压传感器等。
企业舆情198
SEE基金会携手英飞凌科技 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微信2024/06/13
吉利汽车集团与英飞凌成立创新应用中心,共同推动节能智能化电动汽车发展
微信2024/04/12
吉利与英飞凌成立创新应用中心:推动节能智能化电动汽车发展
微信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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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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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2024/04/11
工商信息
收起
企业名称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官网https://www.infineon.com
曾用名-
法人代表DAVID POON
成立时间2003/07/08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公司估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号310000400348121
机构代码71786947-5
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9475A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55弄4号2-4层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在半导体等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进行投资。二、从事新产品和高科技的研究和开发,转让由此取得的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三、提供与英飞凌产品、技术和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及售后服务(限制、禁止类及有特殊规定的业务除外)。四、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这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经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并提供会计财务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产品促销及咨询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五、为公司投资者及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六、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七、进口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国内采购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八、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九、购买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成员
企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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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
邮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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