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更新时间  2024/09/18 16:09:06

上海鸿达饮料有限公司

鸿达饮料
融资轮次-
成立时间1998/06/01
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陆梅芳
参保人数10 人
公司官网-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园区-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村大树136号
办公地址-
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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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析
业务简介
上海鸿达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80万人民币。
股东信息1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
陆梅芳
100%280万元人民币-
组织成员
企业舆情1
法律对可得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述条文构建了我国法律上“可得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 规则一: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保护“可得利益” 企业经营利润受到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正常履约情况下,预期利益是否就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尚存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由法院来判断守约方可以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定程度上也属强人所难。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包括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案例1:在“上海鸿达饮料有限公司与谢元元等联营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76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鸿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世恩公司遭受了有形资产的损失(包括厂房和土建、生产线设备、设备搬迁费用、安装和调试费用等),而且产生了无形资产的损失(包括QS认证、技术人员、客户资源和既有订单的流失等),同时原世恩公司还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中部分损失数额是难以具体量化的,这也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揽子定损的原因所在。二审判决以2000万元作为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是已预见到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一定利益。双方愿意通过约定“一揽子”违约金的方式,保证守约方该部分盈利目的不至完全落空。违约金的存在,使得“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均已得到证明。 案例2:在“上
百度百家2024/02/18
工商信息
收起
企业名称上海鸿达饮料有限公司
公司官网-
曾用名-
法人代表陆梅芳
成立时间1998/06/01
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
公司估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号310226000128152
机构代码63093130-1
信用代码913101206309313014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村大树136号
登记机关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饮料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塑料制品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成员
企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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