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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海成资源
融资轮次-
成立时间2003/07/04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黄建荣
参保人数14 人
公司官网www.haichenggroup.cn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园区-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1201-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1201-08室
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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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析
业务简介
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7月04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1201-08室,法定代表人为黄建荣。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审批之外),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矿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
股东信息2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
黄瑛
80%4000万元人民币-
黄建荣
20%1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成员
企业对外投资7
被投资企业/项目名称被投资法人/项目负责人投资金额
又称认缴金额
投资占比
又称投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
融资轮次
经营状态披露时间信息来源
黄建荣
5000万元人民币
100.0
-
存续
--
黄建荣
1080万元人民币
54.0
-
存续
--
钟永生
0
1.133026%
IPO
存续
--
黄建荣
-
存续
--
黄小芳
5万(元)
10%
-
存续
--
黄建荣
1136万元人民币
11.36
-
存续
--
黄建荣
1350万元人民币
90.0
-
存续
--
企业舆情92
最高院明确: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2024/07/17
最高法公报案例: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2024/07/11
最高院公报案例: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2024/07/02
最高法院: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2024/06/29
最高法改判: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判连带责任
微信2024/06/20
工商信息
收起
企业名称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官网www.haichenggroup.cn
曾用名-
法人代表黄建荣
成立时间2003/07/04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公司估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号310106000148177
机构代码75245144-5
信用代码91310000752451445L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1201-08室
登记机关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审批之外),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矿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成员
企业联系方式
企业及人员所有联系方式均来源于网络公开数据或基于此二次加工处理数据,给力讯息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电话1
邮箱4
招标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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